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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连续多口强行喂食,噎死86岁大连老人
浏览量:1872
时间:2020-09-11
作者:大连养老网

   年逾八旬的孙先生住在沙河口区,3月,孙先生的女婿和我市一家人力公司签订了家政合同,约定由人力公司选派家政人员,提供照顾86岁孙先生的家政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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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之后,人力公司陆续介绍几位家政人员给孙先生提供服务。5月初,宋女士经人力公司介绍至孙先生家从事照顾老人的工作。孙先生家人按照每月4500元的标准直接向宋女士支付劳务报酬。
  

   6月23日上午,宋女士对孙先生喂食食物,且连续多口喂食食物,宋女士陈述孙先生被饭卡住,之后宋女士联系孙先生的家属,并由家属通知急救中心抢救。孙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
   家属称,当天上午,宋女士将孙先生蛮力拖拽至餐桌,其喂饭时动作粗野,在孙先生不能吞咽的情况下强行喂饭,导致食物堵塞被害人呼吸道。

   家属认为,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先生的生命权,人力公司没有履行指导义务和监管审查义务,委派了没有资质、工作态度粗鲁的保姆,对受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
   家属将人力公司、宋女士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交通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0万元。

   人力公司辩称:公司与孙先生家属、宋女士所签订的家政合同系居间合同,公司对宋女士并没有监督管理义务。宋女士非公司员工,宋女士的工资由孙先生家属直接支付,公司只收取中介费用,并不对宋女士进行管理培训,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。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已履行相应义务,不应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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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宋女士辩称:她也不愿意出现这个事情,她去喂饭属实,老人吞咽功能差,出现这个情况她不应该是全责。

   法院审理认为:人力公司收取孙先生家属支付的中介费,收取宋女士支付的会费,为双方提供用工机会,并由孙先生家属直接向宋女士支付劳务报酬,人力公司提供的系居间服务,因此宋女士与人力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,宋女士的行为也不是履行职务行为,人力公司作为中介方,并非实际侵权人,其不应就宋女士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。

   孙先生家属向宋女士直接支付劳务报酬,由宋女士提供服务,孙先生家属与宋女士之间形成劳务关系。宋女士向孙先生家属提供照顾老人的服务,其应当知晓被照顾对象的身体状况,而在本案庭审中,宋女士在明知孙先生吞咽功能不佳的情况下,没有尽到注意义务,未考虑孙先生吞咽能力,仍连续多口喂食,直接致使孙先生发生噎食,最终至孙先生死亡,其护理行为不当,应当就损害后果承担全部侵权责任。
   宋女士的侵权行为致使孙先生死亡,势必使孙先生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,宋女士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孙先生家属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交通费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。孙先生家属仅主张赔偿交通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,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,不违反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

   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宋女士赔偿孙先生家属交通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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